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依法负责全区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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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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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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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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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 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冬季 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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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秦皇岛市抚宁区金山大街东段;邮编:066300
详细介绍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依法负责全区相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划、规定和措施。
(二)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管理区、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四)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五)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相关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药品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八)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十一)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下同)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十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九)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一)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依规公布重大安全信息;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村药品供应、监督网络管理相关政策,对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村药品质量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十三)负责拟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规章草案,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十四)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五)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二十六)统一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地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质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二十八)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和协调本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二十九)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三十)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三十二)负责协调、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系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三)负责制定系统科技项目申报工作;落实上级科技规划;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监管追溯体系、便利化体系等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
(三十四)负责系统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三十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十六)承办上级部门、区委、区政府及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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