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安新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6月至8月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月份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312-5321039 |
地址: | 安新县永安北大街189号 |
第一条 根据《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雄安办字[2019】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新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关于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县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建立和实施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四)指导全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落实省、新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命名、变更的调查论证及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婚姻管理,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落实省、新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拟定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中央、省、新区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县民政系统综合统计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二)社会事务管理和社区治理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负责全县火化证、骨灰安放证、婚姻登记证的印制和管理。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申报,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三)社会救助股。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上级和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