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巴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23-66238166 |
地址: |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26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规定,配合市级部门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执行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等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等。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局要建立与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基金监管,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机要、信息、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核算、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基金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
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执行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等相关政策。承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落实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等的医疗待遇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地方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规定。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规定,执行完善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执法科
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医疗保障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政策,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扶贫工作。贯彻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监督实施。
事业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局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承担参保和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工作。
(二)承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和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药品、药械招标采购和使用管理具体事务;负责药品、药械、医疗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的价格管理工作,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规定,执行完善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承担全区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审核、变更、服务协议签订、协议执行、考核工作;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目录管理。执行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费医疗和医疗补助政策。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医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