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巴彦淖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巴彦淖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保障性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参与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担规范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人民防空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旗县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并组织实施。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等事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指导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习。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指导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战备值班、人防指挥所运行管理。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十四)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督查督办、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及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参与拟订城乡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部门制度。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市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四)城市执法监督科
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五)城市执法信息化管理科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执法管理调度、指挥、派遣、督促、整改等工作。负责城市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城市执法标准、规范、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城市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组织查处上级转办案件。
(六)计划财务科
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参与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筹集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资金。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
(七)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科
参与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监督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织编制、上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研究全市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市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的推行、实施、指导、监督、审核工作。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参与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九)建筑市场监管科
参与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检测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定额的监督实施。拟订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科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科
指导城市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市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十三)村镇建设科
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参与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十五)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承担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审批。检查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督全市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落实防护要求。负责市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等集、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全市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
(十六)人防组织指挥与通信警报科
负责组织编制人民防空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建设地方性标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应急支援任务。拟订全市疏散基地规划并指导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中长期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跨区域支援行动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服务。
(十七)人防重要目标防护科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方案和目录。监督实施重要目标地方性标准。监督指导重要目标单位开展防护行动和防护专业队伍的训练演练。开展重要目标普查,建立重要目标数据库。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2名〔1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4副〕。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谢卫仁: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巴彦淖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巴彦淖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主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
张文利: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城市执法信息建设、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同时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牵头负责开展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人防系统腐败专项治理等工作。分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城市执法监督科、城市执法信息化管理科、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科、人防组织指挥与通信警报科、人防重要目标防护科、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人防平战结合管理站、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王志强: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财务、人事、保密、信访、综治、维稳、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工作,同时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牵头负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三务”公开、化解政府债务、定点扶贫等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
郝文明: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建筑节能、城镇减排与科技等方面工作,同时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张文利副局长负责人防工程技术审查、图纸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方面工作。分管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所。
宋 辉: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负责纪检监察方面工作。
张有渌: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机关纪检监察、工青团妇、精神文明建设、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监管等方面工作,同时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牵头负责开展主题教育、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机关各类文体活动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郭玉清: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村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政府主导性投资重点工程建设、脱贫攻坚等方面工作,同时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牵头负责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及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污染防治攻坚、城市精细化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安全保障等工作。分管城市建设科、城市管理科、村镇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