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鄂托克前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审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477—7622772 |
地址: |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其巴嘎图东街与芒哈图路交叉口西100米 |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审计局(以下简称旗审计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审计局,接受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旗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旗审计工作规划、重要审计事项,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审计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鄂托克前旗委和旗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协作相关事项等。设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室,负责处理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旗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旗审计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旗审计工作。负责对鄂托克前旗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审计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旗审计规范性文件和指南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旗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全旗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旗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鄂托克前旗旗长提出年度旗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旗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旗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委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市和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市投资、旗投资和以国家、自治区、市、旗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旗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0.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按规定对乡科级党政、企事业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和旗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旗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在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和鄂托克前旗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旗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和旗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推动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旗审计工作统筹,坚决服从旗委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二、内设机构
第五条 旗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信访、安全、保密、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全旗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核、调整工作。负责全旗审计项目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报送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采集、审核、传递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组织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公告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审计业务范围内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组织开展各镇党政主要领导、旗直各部门负责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科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及土地、矿产、草原、森林、水资源资产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开展旗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旗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三)财政金融外资审计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组织审计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委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市和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旗本级和系统税费征收管理情况,组织审计旗本级税务部门(系统)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旗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旗驻外非经营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四)行政事业及专项审计办公室
组织审计旗行政机关、政法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等;组织审计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组织审计旗农牧业、林业、水利、民委、扶贫、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组织审计上述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执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财务管理等情况。组织审计旗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旗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
组织审计旗投资、以旗投资为主的经营性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和工程审计;组织审计旗投资、以旗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和工程审计;组织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室
负责处理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审计局核定行政编制8个。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
第七条 鄂托克前旗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