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鄂托克前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477—7622527 |
地址: | 鄂托克前旗二道川南路与其巴嘎图西街交叉口西100米 |
一、职能
第一条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旗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全旗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旗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旗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旗荒漠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全旗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全旗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全旗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全旗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全旗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全旗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全旗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旗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全旗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全旗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负责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林业、草原领域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十一)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旗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旗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旗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旗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2.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国家、自治区、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及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秘、机要、翻译、档案、会议、督查、财务、保密、安全、政务公开、信访、人才、党建、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二)综合业务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旗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以及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全旗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及全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全旗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负责旗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全旗林草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旗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统计信息等相关工作。指导全旗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指导林草信息化建设工作。编制下达全旗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
(三)林草行政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拟订全旗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承担全旗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和全旗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及林业、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负责全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监督管理全旗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负责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旗森林、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旗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林业草原相关领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四)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旗国家公园、湿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旗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及其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旗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