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鄂托克前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宗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477—7625556 |
地址: |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路与其巴嘎图西街交叉口东150米综合办公楼 |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鄂托克前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拟订全旗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等工作。对各镇各部门民族工作和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承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办理、信息、信访、档案、机要、保密、财务、统计、采购、车辆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民族股
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和协调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开展民族间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承担全旗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具体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三)蒙古语文工作办公室
指导全旗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等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承担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挖掘、整理、出版等工作。
1、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主任1名(兼任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名。
2、鄂托克前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3、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