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一、职能 第一条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托克前旗能源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信息
地区: 鄂托克前旗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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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电话: 0477-7883200
地址: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路与其巴嘎图西街交叉口东150米综合办公楼
详细介绍

一、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旗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牧区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旗能源生产、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负责全旗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四)组织推进全旗能源重大装备技术研发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五)承担全旗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转报全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负责全旗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配合协调全旗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监测分析全旗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旗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八)负责全旗能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能源领域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九)统筹全旗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旗能源局是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旗能源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的规划、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定能源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与旗工信和科技局的职责分工。旗工信和科技局商旗能源局研究拟订全旗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旗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3.与旗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能源领域应急救援工作。旗能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内设机构

第四条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政务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制度建设、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负责单位党群、纪检、工青妇群团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资、保险、编制、干部培训和退休人员等工作。承担旗委、旗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单位财务、基建、采购、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煤炭股

负责组织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转报全旗煤矿、洗煤厂、煤层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瓦斯抽采利用、绿色充填开采、边角煤回收等项目的审核转报等工作。

(三)石油天然气股

组织拟订全旗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产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石油、天然气、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业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等工作。

(四)电力和新能源股

负责组织拟订火电、电网等发展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旗电力规划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等工作。负责在规定权限内审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依法监督管理电力事业和保护电力设施。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负责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旗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牧区能源发展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等工作。

(五)综合管理股

负责全旗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能源行业节能和多种能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全旗能源技术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工作。组织协调能源重点科技专项和重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全旗能源行业信访维稳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旗能源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承担能源行业统计分析、形势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供应中的问题。承担煤炭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煤炭销售票证管理制度的组织拟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试监管工作。负责指导能源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能源企业的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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