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第一条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
机构信息
地区: 鄂托克前旗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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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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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鄂托克前旗陶龙南路79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方案》和鄂托克前旗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鄂托克前旗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和规定。拟订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方案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旗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旗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全旗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鄂托克前旗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推动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统一编制全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旗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征集、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参与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旗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旗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起草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

(十六)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全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蒙药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初审、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八)指导全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全旗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负责全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

(二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旗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旗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旗农牧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旗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旗农牧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旗工信和科技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等工作。

(2)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3)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4)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旗委宣传部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版权管理职能相关规定分工执行。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审计、预决算、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干部考察、选拔、任用、教育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承担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重大决策、行政审批的勘察论证、技术支持、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应急舆情办理情况的指导、督办和上报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督办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业务、技术审核、审查规范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门户网站在线审批事项办理。承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落实审批标准化建设和便利化营商政策措施。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依法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组织指导相关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三)企业信用监督管理股

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旗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鄂托克前旗消费者协会工作。负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反垄断案件调查。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知识产权保护股

拟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指导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工作。拟订商标和专利保护有关政策制度。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六)市场监督管理股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违法违规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七)质量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股

拟订推进质量强旗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配合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旗质量强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旗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旗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征集、制定和修订等工作。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反馈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对全旗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九)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管理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负责全旗食盐、酒类食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药械保化监督管理股

掌握分析药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委托生产核查。负责履行旗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对药品零售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负责药品零售环节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全旗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配合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开展流通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和注册管理制度。承担网络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承担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开展流通环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评价性抽检。

第五条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3名。

第六条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托克前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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