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乌审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77-7581868 |
地址: | 乌审旗嘎鲁图镇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党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审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乌审旗印发的《乌审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是乌审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旗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方案、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上级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落实和监督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旗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旗本级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全旗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策宣传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等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旗医疗保障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组织政策调查研究,承担协调改革方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
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扶贫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政策规定,负责医疗保障待遇审核工作。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落实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和监督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旗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拨付、支付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乌审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刘子斌: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盘工作。
哈斯达来:局长,主持局行政全盘工作。
斯庆毕力格: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书记、局长负责行风政风、机关效能、深化改革、社会化管理、法治建设、信访维稳、双拥、安全生产、机关财务、基金监管、医疗保障扶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3+1”互助共建、创城、创卫、驻镇两项、民族团结、语言文字等工作。具体分管规划基金财务室、医保基金稽核室。
张钰敏: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书记、局长负责党组、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宣传、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保密、精神文明、工青妇、人事、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政务公开、放管服、实绩考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集中采购、机关日常事务等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医药服务和集采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