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本区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
(九)负责本区教师工作。
(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
(十一)指导、管理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二)赋予区教育局党组负责本系统的党建、统战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