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黄埔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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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
电话: | 020-82066893 |
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南湾大街31号宝夏花园 |
穗东街道地处黄埔区中东部,地处黄埔大沙中心城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连接区域,东邻南岗街,南临珠江,西接红山街,北连东区街,总面积12.12平方公里。户籍人口约1.4万人,流动人口约9.4万人。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明晰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职责定位,扎实抓好党的建设、组织公共服务、统筹社区发展、推进平安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及时报告辖区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研究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本街道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领导本街道企、事业单位、居民区以及驻社区各类无主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团体等单位党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其他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对离职、失业和流动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对区职能部门派驻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党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本街道辖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统筹负责辖区公共服务工作。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负责街辖区社区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动和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类社区公益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组织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及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机制,以群众利益和需求为导向,加强民生保障,优化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五)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街道、社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维稳综治和防范邪教工作,搞好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建设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结合起来,构建社区教育体系、社区文化体系,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领导街道纪工委、人大工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指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宣传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调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对辖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消防、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
(六)统筹负责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规定,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街道名义开展工作。
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负责街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以及市政、规划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辖区内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按照有关授权进行依法管理。
(七)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自治水平。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独立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保证上级政权机关有关政令、决策和各项任务在本辖区贯彻执行。对街道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社会管理、社区服务和监督检查职责。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为重点,组织协调落实街道辖内社会管理工作。经过法定程序后,以街道自身名义开展有关审批服务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服务保障。
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支持和促进本街道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和为民、便民、利民的社区综合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自治区的自治权利。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和使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任免、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以本街道、社区为主要工作及服务对象的各行政管理、执法和服务机构的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评议,将评议情况及时反馈其上级党组织,对其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要求,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街道机构的干部;加强对村(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九)统筹经济发展工作。承担街道辖内经济发展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转制社区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管理和监督涉农经济等事务,发展农村、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社集体“三资”的管理。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