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第四师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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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工作时间:上午 10:00-14:00,下午 16:00-20:00 冬季工作时间:上午 10:00-14:00,下午 15:30-19:30 |
电话: | 0999-8182805 |
地址: | 新疆可克达拉市香飘路财政局 83509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财政局为师行政工作部门,可克达拉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财政局与可克达拉市财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师市财政局),为正处级,对外加挂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师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师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师市与团场、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师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师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向师市党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师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制定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四)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师市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师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师市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团场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师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参与拟订师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师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细则,负责中央、兵团、师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师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兵团、师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师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师市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八)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师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推动师市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对金融企业和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师市本级和各团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师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师市授权,履行师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制定师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研究分析金融运行情况,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牵头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起草师市金融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执行。指导、监督团场的金融工作。
(十四)牵头组织防范化解师市金融风险。协调组织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协调组织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十五)负责协调驻伊犁州金融监管机构、驻伊犁州直金融机构推动金融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师市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十六)按照中央、兵团金融监管部门制度细则,负责师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工)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区域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拟订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提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等有关问题。
(十八)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十九)实施师市金融科技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十)负责师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根据师市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向师市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二十三)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建工作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二十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二十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二十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财政支持国有企业发展改革政策,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二十七)按照出资人职责,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师市实际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和监督各团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