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城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正常工作日 8:30—17:00; |
电话: | 0429-5626006 |
地址: | 兴城市临河大街38号政务公共事务服务中心10楼。 |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等政策;负责制订本辖区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对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3、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
5、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尾等污染防治;负责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负责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查活动事实监督管理。
8、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管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公报;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9、负责全市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建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10、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