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澄迈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26号)、《中共澄迈县委办公室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澄办发〔2019〕8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1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澄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审批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审批,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参与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县综合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县级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四)负责统一实施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工作模式,对办理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实行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分类组织实施行政审批。
(六)负责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体系。规范全县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负责推进审批服务模式创新,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对权限范围内集中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八)指导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政务服务、窗口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行政许可权划转后,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划转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及标准结合国家、省、县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并及时函达县审批局调整审批要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管,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县审批局按照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前后置手续或环节有关事项;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共同审批的,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明确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县审批局负责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
备案审查及监管工作。
2.与相关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关职责分工。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完善权责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息共享,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双制约、双惩处”,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对吊销其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结果函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审批局。
第四条 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机要、信息、宣传、保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党务、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督办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及其他重要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网络、媒体等舆情的监控和应对;负责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牵头负责各业务科室业务办理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监督室。负责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动和实施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负责组织接受上级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系统内依法行政工作的督查;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合法性的审核;负责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组织听证和上报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事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入驻大厅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规范服务型政府(机关)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承担安全、信访工作。
(三)项目服务审批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等发改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建筑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防规划审批、房地产开发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等住建、房产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
(四)公共服务审批室。承担公路路政许可、交通运输管理、港口工程建设等交运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保设施等环保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水工程建设、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务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城市市容、户外广告等市政管理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
(五)社会事务审批室。承担人力资源服务等人社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地名命名、更名、登记等民政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等应急管理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兽药经营许可、渔业船舶、渔业捕捞等农业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等林业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
(六)市场服务审批室。承担药品零售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等市监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经营性演出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等旅文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教育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等卫健部门划转行政审批职能。
第五条 县审批局行政编制24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
第六条 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宋立秋(党组书记、局长)
王思斌(党组成员、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
邱垂艳(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梦莹(党组成员、副局长)
方其才(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