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进驻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机构信息
地区: 平南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标签: 平南县,政务服务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电话: 0775-7839839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279号 ,邮编:537300
详细介绍

平南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进驻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乡(镇、街道)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机构,包括各级承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履行前款政务服务职责的部门。

政务服务事项指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指政务服务机构依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而办理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务服务机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三条 平南县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是本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监督以及网上平台建设等工作;负责运行与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指导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各政务服务部门按照要求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承担对本部门进驻的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在县域范围内建立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为纽带、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为基础的政务服务体系。

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配备和服务标识标准等按照《广西实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和群众办事需要执行,悬挂统一标识,规范统一服务标准。

县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第五条 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业务。

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印章刻制等公共服务事项,可以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垂直管理部门、县直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派出机构(如有)派人员进驻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根据上级规定和结合实际,以方便办理为原则,下放事项权限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因涉密、场地等因素限制未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中心),须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征求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应当纳入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考核,并应实现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业务通办。

第六条 进驻部门应向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为本部门在编人员,应由本单位行政审批内设机构负责人或与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人员担任,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等政务服务事项业务,并由本部门正式派遣和授权。

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机关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公共服务事项受理职权、能够履行首问负责人职责。应保证适当比例的年轻干部,组织上岗前培训,合理安排窗口人员工作,确保满足窗口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要求。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各进驻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管理。进驻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定岗在一年以上,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派驻部门的双重领导。进驻部门调换窗口工作人员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人员调换申请函,说明调换理由、依据和相关情况,新调换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填写《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表》,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函复选派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方能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考评办法并实施,其结果作为单位绩效、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等相关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工作人员日常考勤、月考评、季度和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考核反馈情况,派驻部门对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年度绩效考评二次分配时给予倾斜,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措施由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商县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原则上两年配发一次服装。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一条 各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性质、设定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咨询和投诉电话、办理地点等。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在本部门或机构服务大厅及其他场所受理。完善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加快实现企业和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一窗受理”、“一事通办”。

第十三条  进驻部门应当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协调、审批、制证、送达等政务服务职权。

申请事项按照规定不经过现场查验、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部门应当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后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承诺办结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等审批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的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可以直接向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或者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

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进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政务服务事项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和联合办理。

(一)即时办理。对于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对于程序复杂,需经现场勘验、审核、论证或者听证等办理过程的事项,受理部门当场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承诺时限内提前办结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超时限办理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三)联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相关进驻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涉及县层级部门权限的,则由乡镇层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向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请协助协调,实行“上下联动协调”。

第十七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办理申请;

(四)不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说“不”报告制度,对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申请事项,应当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重大项目不予审批的,决定前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代办、预约办理、预审咨询、延时办理等服务,方便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对外服务时间不少于6小时,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终端,建设政务服务“无人超市”,推行7×24小时自助服务;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应运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开展便民服务事项网上预约、网上申报、协同联办,成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延伸窗口;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充分应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开展代办事项网上申报,代办人员应与乡镇(街道)和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递代办事项材料并反馈办理结果,提高效能,降低群众办事成本。

第二十条 进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的窗口缴纳。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进驻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和预警、督办,推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将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人员聘用、考核奖励、工作服装、工作宣传、邮递业务、业务培训、帮办代办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窗口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进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驻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进驻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而未进驻的;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向政务服务窗口授权的;

(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而拒绝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拒绝承担牵头并联审批的;

(五)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六)未编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操作规范的;

(七)未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

(八)超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九)越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十一)粗暴刁难申请人;

(十二)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中心效能建设制度的;

(十三)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十四)违反进驻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进驻服务事项的;

(十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十六)在办理进驻服务事项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十七)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十八)上班时间迟到、早退、旷工或有事外出不请假脱岗的;工作时间从事上网游戏、炒股、看电影(电视剧、视频),串岗聊天,吃食物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十九)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违反以上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问责方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个人及窗口季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六)建议派驻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调离窗口,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七)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违规收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根据行政效能受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通报派驻部门;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提交派驻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移交县效能办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经考评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在提出处理意见时,进驻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服务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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