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
第一条根据《灵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和灵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灵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局”)是灵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 市委和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随调配偶的移交安置工作,以及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制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全区、全市、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协助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负责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为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陈振新
党组成员、副局长:曹立金
党组成员、副局长:范权钦
党组成员、副局长:劳德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