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
机构信息
地区: 旌德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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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电话: 0563-8602675
地址: 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7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七)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九)依法承担对市场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有关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旌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依法对商标使用、专利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专利使用权。开展驰名商标审核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各镇做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五)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八)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全省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务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产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监督管理。

(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 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 与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食品流通领域信用建设,负责推进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 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的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4. 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信访、财务、装备、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等工作。承办全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执法监督股)。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起草、执法案件审核和法制宣传等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股。承担辖区食品安全规划的拟订并协调推进实施,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辖区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管理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协调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监督抽检餐饮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承担食品消费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企业注册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许可类工作事项,核发行政审批决定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五)药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及教育培训工作。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承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经营行政许可的现场验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承办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认证的技术审查,以及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股(网络经营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工作。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格式合同备案、经纪人、拍卖行为有关工作,指导经纪人协会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调查研究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抓行业系统党建具体责任人,与县委非公工委保持密切联系并参与其有关工作,负责抓好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工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对行业系统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协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全县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八)质量和广告管理股。组织和指导质量工作。承担产(商)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商)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商)品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参与生产、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我县重点商品质量赶超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标准计量股。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工作。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价格监督检查股。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相关保护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各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党组、系统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机构(均为副科级):

旌阳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0名;城郊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9名;蔡家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7名;三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7名;庙首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白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设所长1名。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陶银平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谈斌;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汪效晖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许士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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