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旌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
机构信息
地区: 旌德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电话: 0563—8601720
地址: 旌德县江村大道政务新区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数据资源工作、政务服务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数据资源工作、政务服务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和评价办法。

(二) 负责全县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和共享开放,推动数据资源在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负责全县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有关部门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行动计划、电子政务规划、实施、考核。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行梳理、汇总、分析。

(四)依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县政务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进驻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日常考核。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县本级设立的政务服务分大厅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全县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六)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农村集体产权等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现场监督。

(七)督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配合行业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

(八)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部门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负责重大项目中标企业的约谈和考察。汇总上报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股)。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件的收发、传阅、批办、催办工作。负责综合文字起草及信访、保密、接待、财务、会务、议案(建议)提案处理、后勤、安全保卫、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教育等工作。负责拟订、修改与局机关职能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季度考评、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对进驻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负责本县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工作。

(二)数据资源管理股。统筹数据资源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推进全县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的规范、开放和共享。组织实施全县重大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县政府电子政务项目和数据资源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估。组织实施全县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全县社会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股。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及采矿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工作。负责各项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监督各项招投标交易业务的工作程序。接收服务对象对现场交易活动的质疑,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负责使用平台监管系统。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党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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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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