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道外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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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30(春夏季) |
电话: | 0451-87853919 |
地址: | 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76号 |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与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承担区级有关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
4.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5.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统筹推动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区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管理。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区域管理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认定的受理,审批发证、定期复审、补(换)证工作,并负责区域内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管。
7.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道外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8.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负责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承担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执法检查以及相关安全状况评价工作。
9.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10.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的通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相关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辖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2.承担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自愿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有机认证产品和无公害产品监督管理,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13.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14.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核、发放。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15.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组织、指导商标和专利监管工作。承担并指导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纠纷调处工作。
16.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17.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8.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调查处理辖区价格投诉举报及相关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承担辖区行业明码标价规范工作,配合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1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委托下放的其他工作。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健康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建议。
3.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查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市区内指定的市场由林草部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区农业农村局(水生野生动物,下同)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区市场监督局承担,具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由指定市场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分别由林草部门和区农业农村局协商确定,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具体工作由该市场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占用街道、广场或临街出售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草部门或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过程中,如需林草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当通报林草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林草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予配合。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4.与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在依法查处清真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或发现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应及时协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从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出发牵头组织查处。同时,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事务的指导,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监管。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5.与教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标准化建设的督导,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领导班子:
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马建军 87851001
党组成员、副局长 白旭光 87850373
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 张松涛 87850379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博 87853900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曦烨 58966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