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哈尔滨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
机构信息
地区: 道里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51-84887900;传真号码:0451——84887617
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
详细介绍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哈尔滨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市场监督管理(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修法建议,配合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范围内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预警、督查管理和评估考核体系。


(三)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集团、省(市)政府批准设立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非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市本级登记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公司及分公司、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权限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


(四)负责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建设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协调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五)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指导区、县(市)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社会监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六)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提升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开展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指导区、县(市)建立完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七)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承担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新兴业态、非竞争性行业及突发性、群体性跨区域的重大侵权行为和消费争议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制定、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使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为。


(十)负责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标准信息研究,提供标准信息服务;组织制(修)订工业、农业、服务业地方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协调、指导区、县(市)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指导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监督管理;指导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工作;协调、指导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经营(销售、出租,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组织实施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其人员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质量体系与产品(商品)质量认证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牵头推动商标服务信息化建设;组织认定市著名商标,推荐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开展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工作;指导和扶持市场主体商标注册、管理和运用,规范使用行为;承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跨区域商标的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区、县(市)开展其他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广告发展战略,指导广告业和广告园区发展;组织监测市属媒体及跨区域户外广告、车体广告发布情况,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指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含网络媒体广告);负责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负责烟草广告审批;负责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市属媒体《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跨区域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发布、变更登记;组织查处虚假广告行为。


(十六)负责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重点的信用体系;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年报并向社会公示;负责确定公示企业抽查名单,组织区、县(市)对被抽查企业实施检查;组织区、县(市)做出异常经营名录的移入、移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受理、核查并处理公示信息的举报案件;指导区、县(市)责令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并将上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指导区、县(市)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的查询。负责指导区、县(市)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十七)负责受理、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投诉、举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重点执法、专项执法和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执法。


(十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九)指导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地图
办事大厅
办事机构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