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洮南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
电话: | 0436—6335203 传真号码:0436—6335202 |
地址: | 洮南市民生大厦南栋三楼 |
洮南市政务服务局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一、基本概况
洮南市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洮南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牌子。坐落于洮南市北部新城民生大厦,负责人:刘兵,联系电话0436-6335203。市政务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指数2名。政务服务局内设机构2个,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政务服务科(电子政务管理科、软环境管理科)。1个所属事业单位: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张大亮,联系电话:0436-6335200。办公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二、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3、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4、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数字化发展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数字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数字吉林”建设。统筹协调通信业发展,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6、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和省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拟定市本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7、负责全市软环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软环境建设的措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建立软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办省 、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所属事业单位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以及《中共洮南市委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洮发〔2019〕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为隶属于洮南市政务服务局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1.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3.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政务服务局决定。
4.协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向主管局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5.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6.承担电子政务大厅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7.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编制
根据职责任务,核定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6名,工勤人员岗位1名。
(三)领导职数
核定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职数2名(正职1名,副职1名)。
(四)其他事项
1.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强化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2.按照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开展活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其他活动。
3.分类后,除国家和省明确政策规定外,原编制经费形式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原实行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维持不变,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4.三十日内,按“三定”规定理顺名称和职责,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洮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洮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