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机关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
机构信息
地区: 伊通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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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大街1582号办公楼。
详细介绍

一、机关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标准化等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打击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全县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投诉受理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信用监督,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完成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全县各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导工作。指导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协助上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管理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的建议。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县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县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四)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负责做好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违法等方面的申诉和举报的受理及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六)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权限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权限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指导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制定全县知识产权及专利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负责知识产权及专利的咨询、宣传、申报、使用及维权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及专利信息发布及数据统计;促进科技成果及专利的转移转化。

(二十四)组织开展全县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和涉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改革工作;依法检查处理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开展查处上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组织实施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价格自律;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开展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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