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
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
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城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接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配套建设有关工作。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指导全市城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工作,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