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机构信息
地区: 博野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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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电话: 0312-8719903
地址: 河北省博野县白沙街30号
详细介绍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按上级授权做好辖区内外资企业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博野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博野县食品安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监督实施国家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各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各镇、办事处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八)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九)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并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

(二十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价格法规和政策,对全县所有涉价和收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价格管理法规和违反价格收费政策的行为,特别是查处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价格欺诈,哄抬物价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和裁决。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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