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和平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30 |
电话: | 024-22825582 |
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76号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税方针政策,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研究我区经济社会中的重大财税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负责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财政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和定额标准;负责审核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及税收政策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本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资金。负责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采购活动,负责监督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八)负责拟订本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本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健康等相关支出。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定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区政府性债务。
(十)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会计管理制度,在本区内监督规范会计行为,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本区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
(十二)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实本区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支持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监督区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三)代区政府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承担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协助相关部门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财政效益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等工作。落实中央、省、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负责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