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行政审批局
晋州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7号),制定本规定。 ...
机构信息
地区: 晋州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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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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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晋州市行政审批局健康街36号(邮编:052260)
详细介绍

晋州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晋州市行政审批局(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石家庄市委和晋州市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石家庄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市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并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四)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市电子证照库建设;负责智慧晋州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九)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十)负责市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二)指导各乡镇和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协同推进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网上技术规范。负责政府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开放、共享,建设全市政务平台事项库,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编制公开政务数据目录并及时动态更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为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数据资源保障服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请销假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考核,规范、管理和监督行政审批行为;负责窗口办件质量的抽查、回访,进行满意度调查;负责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行风评议,对违规违纪行为监察调查处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负责协调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工作;承担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现场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四)运行监管科。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市乡村三级便民服务体系网络信息化规划建设运营工作;负责网上办事大厅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负责各业务系统信息对接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依托科技手段创新、宣传、推广服务方式、方法。

(五)行政审批科。

1.投资项目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定需县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定需县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央统借统还和县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及国家规定需县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含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自筹建设资金项目);使用县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县级资本金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

2.社会事务组。负责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零售);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3.交通运输组。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4.农林水务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河道采砂许可;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农药经营许可;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5.城市建设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非工业企业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6.文教卫生组。负责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校车使用许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医师执业注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再生育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六)商事登记科。负责分管区域个体户的登记、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受理个体户信息查询、查证工作;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负责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七)综合受理科。负责所有审批事项咨询、受理、领办、代办;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网上购买、日常收缴、票据分类、票据核销和票据建档工作。

(八)交易监管科。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的研究、宣传、培训、推动和实施工作,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协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市区域性评标专家库、投标企业库、中介机构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监督,收集、整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信息,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招标报建工作;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晋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晋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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