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莱芜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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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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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税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保障相关工作;完善税收保障机制;负责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财政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贯彻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以及区与镇(街道)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执行,汇总全区财政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区级财政专户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我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区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七)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制定全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全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验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区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区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四)负责拟定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五)负责拟订全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政府性债务的限额管理、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拟定全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七)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九)承担区政府赋予的有关招商任务。
(二十)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财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按照权限管理区直部门(单位)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
(二十二)制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二十三)监督区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督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镇(街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四)负责本部门的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二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