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制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
(二)按照干部权限,负责干部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及相关的人事编制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经济社会和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
(四)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城镇管理、房产管理、土地使用(征收、出让)、拆迁和开发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环境资源保护等工作。
(五)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六)负责辖区内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民政事务、救灾救助、就业培训、劳动社会保障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群众性文化、体育和各类教育活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美化城乡环境。
(八)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居)渔民委员会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编制并执行财政预决算计划,做好所属单位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对镇机关各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 。
(十一)行使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