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惠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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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电话: | 0752-2167989,传真:0752-2102599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岸路2号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职能部门,正处级建制,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局机关内设11个科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自然生态与土壤保护科、化学品与固体废物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环境监测科技与辐射管理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行政执法机构1个,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直属事业单位9个,即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惠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惠州市固体废物管理站、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电子政务中心、惠州市生态环境宣教中心、惠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事务中心、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惠州市梅湖水质净化中心,除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未定行政级别,其余事业单位均为正科级建制;派出机构7个,即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惠阳分局、惠东分局、博罗分局、龙门分局、大亚湾分局、仲恺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统筹开展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工作。落实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意见。组织申报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制定分管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承担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协助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协助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参与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支持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加大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力度,有效地防治了生态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自然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较好地保护了惠州的生活和生态环境。近年来先后夺取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多块国家级环保金牌,2007年至2016年,惠州市连续10年在全省环保责任考核中获评“优秀”等次;2014年,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被省环保厅评为“优秀”,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被省环保厅评为“突出满意单位”,在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被省环保厅评为“优秀”,在承办政协提案被市政协评为“先进单位”;2015年,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被省环保厅评为“优秀”,在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被省环保厅评为“优秀”;在依法行政考评工作被市政府评为“优秀”,在扶贫“双到”工作考核被市扶贫办评为“优秀”;2016年,被广东省政府授予“广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在全省环保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被省环保厅评为“先进单位”,在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被市关工委评为“先进集体”,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排名第一”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通报表扬,在第五届“广东环保好新闻”活动中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评为“优秀组织单位”,惠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电子监管平台考核结果被惠州市纪委评为“优秀”等次;2017年,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评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2019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被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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