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
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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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克拉玛依市胜利路33号市机关2号楼533室 0990-6224144 14372757@qq.com
详细介绍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辖区内土地、单场、矿山、林地、水城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落实;贯穿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订全市有关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供给需求关系,推动主体功能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协调发展;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各类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承担建设项目土地和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源初审及上报;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含自然资源、规划、测绘、地质等领域);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认定工作。

(十五)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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