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增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工作日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
电话: | (020)82752312 ,投诉电话:(020)12345 |
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内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含知识产权、商务、盐业领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牵头建立全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平台。承担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合同欺诈、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执法,协助配合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助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负责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实施上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权限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八)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九)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行质量激励制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按规定权限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产品监督检查,指导和协助产品质量的行业、区域和专业性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规定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风险信息交流沟通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权限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审批及备案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检检验工作。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应急事件处置。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全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