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南召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9年3月27日上午11时,新组建的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县领导石喆、薛付杰出席挂牌仪式并为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揭牌。县市场监督管理...
机构信息
地区: 南召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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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电话: 0377-62033655 ,0377-66925725
地址: 南召县黄洋路与024县道交叉口北150米
详细介绍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南召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9年3月27日上午11时,新组建的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县领导石喆、薛付杰出席挂牌仪式并为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揭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张莉、局长王兴旺等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了揭牌仪式。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召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 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南召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建设;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组织推进质量发展振兴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乡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拟订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全县12315投诉平台建设,统一投诉举报受理承办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南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规划和相应的管理规定、监管程序、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十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三)负责拟订全县“三品一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承担“三品一械”应急抽检、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三品一械”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四)承担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报告、监测技术、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十六)负责开展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法律、法规、政策,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承担全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等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拟订实施全县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指导全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工作。

(二十四)负责促进全县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电子政务、业务目标管理、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妇联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及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基础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局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干部考察、选拔、任用、教育等工作;承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承担局机关、直属及派出单位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派出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派出单位固定资产、罚没收入、罚没物资拍卖、销毁的监督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投资报批和执法装备购置;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四)法规股。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和规范自由裁量权情况;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本系统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培训,组织协调普法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承担本系统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公职律师;承担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文书衔接等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管理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组织实施国家、省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负责实施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协助上级依法组织相关的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验收)工作。

(六)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负责企业信用状况评价工作,承担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分析和公开工作。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县网络交易市场舆情监测工作;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重大案件。

(八)注册股。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指导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企业改组改制的登记工作;组织协调参与执行本辖区内企业的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全县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及抽査检验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十)商标广告股。拟订全县商标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调解处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信息,制定实施全县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拟订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全县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担指导广告网络监测平台业务应用工作;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股(打假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奖励制度,建立全县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承担产品质量统计分析工作。拟订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监督管理全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对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拟订全县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十二)标准计量股。组织实施国家、省标准化及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地方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管理、协调和指导农业综合标准化、组织实施全国有机农产品示范县(区)创建工作。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商品条码相关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县级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全县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配合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组织实施国家、省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监督和使用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工作;按县政府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价格监督管理股。建立和完善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指导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六)食品管理股。组织指导食品行政许可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等事项的审查工作;监督实施食品生产强制检验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抽查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配合开展辖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菅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掌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十七)餐饮食品管理股。组织指导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管理规范。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十八)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及麻醉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十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负责保健食品的生产规范认证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督管理工作。

(二十)退役军人服务站(监督室)。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做好信访接待,资料建档归类工作;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日常报告和应急反馈。完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局党组督查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对系统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依法行政等情况实施监察,处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查处系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二十一)党办。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作风建设、意识形态、三亮三评等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党组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方针政策;推进落实机关党组各项工作部署和决议;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机关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党建工作调研,提出机关党的工作年度计划及要点;指导机关各党支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及服务,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承办上级党组织及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23名。

核定机关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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