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偃师区首阳新区首阳大厦三楼。2019年3月,根据机构改革精神,整合原偃师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
机构信息
地区: 偃师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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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 夏季8:30—12:00,15:00—18:30 冬季8:30—12:00,14:30—18:00
电话: 0379-67712536
地址: 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大厦315室 邮政编码:471900
详细介绍

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偃师区首阳新区首阳大厦三楼。2019年3月,根据机构改革精神,整合原偃师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专利行政管理等职责,新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偃师区知识产权局牌子。保留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组织消费者投诉举报办理,指导消费纠纷调解,指导偃师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根据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配合做好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五)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振兴和质量强市建设工作,组织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质量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组织落实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申报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拟订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监督管理质量认证和相关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证认可工作,落实认证认可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监督管理全区的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上报工作,拟订实施全区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全区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八)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企业年度信用抽检工作。

(十九)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

(二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二十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拟订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负责开展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六)监督价格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实施价格检查。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偃师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偃师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偃师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偃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偃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偃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偃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区城市管理局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有关职责分工。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的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城市管理局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对涉嫌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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