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网)
现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三定”规定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调整以下职责: (二)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上海市船舶检验处)、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上...
机构信息
地区: 浦东新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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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

现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三定”规定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调整以下职责:

(一)划入原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上海市船舶检验处)、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承担的港航海事管理职责中有关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归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上海市船舶检验处)、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机构编制调整事宜另行明确。

(三)增加协调推进上海地方铁路规划建设和地方铁路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道路运输、交通设施等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所属的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另行明确。

二、内设机构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内设机构为18个,即:办公室、研究室、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计划财务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综合交通处、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科技信息处、安全监督管理处、航运处(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港务监督管理处、轨道交通处、铁路处、交通战备处、社会宣传处、信访办公室、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三、人员编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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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3.取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4.取消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5.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1.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中心城区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到区交通主管部门。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3.将城市桥梁桥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下放到区县。

4.将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5.将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6.将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7.将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中的集装箱内河港口经营许可,下放到区县审批。

8.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除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9.将市管路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下放到区县审批。

10.将浦东新区建设、养护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管理,下放到浦东新区。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公路管理、交通综合协调、协调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防交通战备、道路指示牌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3.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4.将上海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信号中标志、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2.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行政许可。

3.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4.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交通运输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有机衔接,优化各种交通运输结构布局,综合平衡全市交通运力,充分发挥现代交通运输的系统优势和整体效率,构建安全、畅达、高效、绿色和文明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加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与布局,牵头推进上海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和国际航空枢纽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政策环境,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功能建设,协调服务中央在沪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统筹协调相关产业部门、功能性机构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上海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3.着力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和实施,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共交通运输网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科技信息化应用,提高公共交通服务保障能力。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调查和影响评价制度,缓解城市拥堵,引导改善市民出行的方式和结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本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优化本市交通运输结构布局,综合平衡全市交通运力,协调道路、水路、铁路和航空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衔接,构建综合交通体系;指导本市区县交通运行组织,加强长三角地区区域交通合作;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三)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负责编制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和交通配套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编制上海港口规划(含洋山深水港区);负责编制公路和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省际交通、道路货运、枢纽场站、停车场(库)、港口岸线使用、内河航道和运输、水上加油设施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各类交通规划。

(四)负责交通行业统计管理、经济运营监测和分析工作,拟订行业发展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负责编制本市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养护)年度计划,配合协调市、区县共同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运行维护管理;协调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与市内交通运输的衔接配套;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道路指示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对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越江隧桥、港口、航道、机场等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核。

(六)负责交通行业市场监督管理,制定本市交通行业市场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实施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协调推进交通行业重大改革,促进交通产业健康发展;负责交通行业行政许可和规费征收,参与制定本市交通行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海事工作;负责上海港引航监督管理。

(七)组织开展交通运行保障研究,分析评估交通需求和运行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路网优化、运力保障、清障施救和交通组织改善方案,缓解城市道路拥堵,提升通行保障能力;组织实施机动车额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调查和影响评价等交通管理制度;优化非机动车、人行等慢行交通出行方式与公共交通的衔接。

(八)承担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应急的组织协调;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和服务供应事故的应急处置;承担所辖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搜救工作,指导内河救助打捞工作。

(九)推进交通行业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行业的应用;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交通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促进智能交通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技术标准与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本市国防交通工作,制定交通战备建设规划;负责协调推进联合运输、多式联运、现代物流等综合运输工作;负责专项客货运输的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有关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运输工作;组织协调“春运”等重大交通保障工作。

(十一)归口协调铁路、民航、邮政、海事、救助、打捞等涉地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负责空港地区行政管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交通运政、路政、港政、航政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研究室、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

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科技信息处、安全监管处、综合交通处、交通设施处、道路运输处

航运处(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轨道交通处、交通战备处、社会宣传处、信访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0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施工许可(非市政基础设施类)、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交通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监管、项目报建、施工许可(市政基础设施类)、招投标管理和建设市场监管。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计划平衡,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资金总量规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交通基础设施维护需求,拟订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资金总量规模,负责项目安排的统筹平衡。

(二)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监控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临时性和应急性调整工作。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与上海市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旅游局负责提出旅游指引标识的规划、设置和拆除等业务需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旅游指引标识的建设、管理和维护。2.上海市旅游局牵头水上旅游的宣传推广、旅游服务质量评定、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旅游者旅游权益保护等工作,参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水上旅游企业经营许可,对开增水上旅游线路提出审核意见。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牵头水上旅游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船舶营运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日常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交通规划的编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具体编制交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道路公路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规划和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公共交通和港航专项规划等),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总体平衡并经审批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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