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长宁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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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30 |
电话: | 021-22050159 |
地址: | 长宁路599号机关大楼 邮政编码:200050 |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镇、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修订长宁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关区级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安全生产事故、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组织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和协调推动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街道(镇、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协调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道(镇、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优化、统筹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城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城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宁区水务局、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长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长宁区总体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宁区水务局、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协调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间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长宁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防火设施建设和灾后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火情监测预警、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防台防汛道路清障工作。
(5)必要时,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宁区水务局、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部门可以提请长宁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长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长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长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长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长宁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3.与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宁区公安分局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分工。
(1)长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预案管理、应急资源协调调度,综合研判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统一协调指挥相应应急专业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2)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协调联络以及区政府总值班室职责。
(3)长宁区公安分局负责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运行管理。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统一受理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报警,负责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负责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特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联动处置,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项指挥机构实施后续处置;负责对全区应急联动工作进行指导。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会务、信息、机要、党建、人事、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对外交流、财务、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信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应急管理科。承担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值守值班、应急救援指挥综合性工作。统筹指导街道(镇)、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承担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工贸危化监管科。承担有色、机械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执法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综合协调科。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五)自然灾害管理科。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拟定本区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统一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六)宣传教育科(法制科)。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拟定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有关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公众知识普及、社会动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