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思明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工商 |
内资商事主体类型 | 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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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指下列具备法人条件的非公司制内资企业,包含: |
包含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该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只能是单个自然人,且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性质 | 法人商事主体 | 法人商事主体 | 非法人商事主体 | 非法人商事主体 | 非法人商事主体 | 法人商事主体 |
分支机构 |
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非法人商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可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非公司企业法人承担。 |
可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 |
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 |
无分支机构 |
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
外资商事主体类型 | 外商投资企业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合作企业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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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指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
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 |
性质 | 法人商事主体 | 法人商事主体 | 非法人商事主体 | 非法人商事主体 | 非法人商事主体 |
分支机构 |
可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为非法人商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可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承担。 |
可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商事主体。 |
无分支机构 |
无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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