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036《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原已享受 优惠项目 |
项目 |
减免金额 |
减免税额 |
所属时期起 |
所属时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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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放弃免税权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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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放弃免税权声明 |
本纳税人自愿申请放弃增值税免税权。本人已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等文件关于放弃增值税免税权的有关规定。
法人代表(签字):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表单说明】
重要提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7]127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