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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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精神,设立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协调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等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四)指导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
(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指导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八)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九)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制定科技合作和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承办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审批事项。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专利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实施全市专利及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负责全市专利执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负责政府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技局设7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资产、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信访、保密、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自然科学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工作;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市科学事业费的划拨使用和管理;负责拟订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做好科技三项经费、科学事业费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系统的资产年检、年审、财务统计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牵头拟订市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科技发展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草案;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区域创新体制建设;编制和组织实施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拟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相关工作;负责科技培训工作;组织重大调研。
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项目;参与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涉及资源环境、医药卫生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等科技工作。
(四)农村科技处
拟订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农业科技载体以及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指导全市科技特色产业培育、科技富民强县以及科技兴海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工作,推动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
(五)科技成果处
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拟订科技成果登记、推广、交易的管理办法以及科技保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政策;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承办科技社团设立登记前的审核事宜。
(六)知识产权处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专利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拟订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涉外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专利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交流。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负责专利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专利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七)产学研合作处
拟订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及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承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核以及市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资质审核事宜;负责科研技术装备、实验动物、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拟订推进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市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联系市重点产学研合作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区域科技合作,组织开展全市产学研合作成果展示洽谈等国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市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3名,财务处2名,综合计划处3名,农村科技处3名,科技成果处3名,知识产权处3名,产学研合作处2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另核纪检组长(副处职)1名;正副处长(主任)1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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