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学技术局(网上办事大厅)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濮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信息
地区: 华龙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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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93-6666200 0393-6666207  
地址: 濮阳市人民路112号综合办公楼621-623室 邮编:457000
详细介绍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濮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是濮阳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部门逐步退出具体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职责清晰的管理机制;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濮阳市(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五)编制市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七)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我市两院院士的培育和支持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与财务科。拟订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和技术预测,承担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工作;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负责全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承担建设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运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预算相关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科技评估机构建设;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濮阳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编纂濮阳科技史志;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术出口审查相关工作;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建议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实施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濮阳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科技人才与成果转化科(产学研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全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科技创新型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两院院士培育和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中原学者”、“中原院士基金”等两院院士培养支持计划,组织实施科学家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建设;拟订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开展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指导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工作;加强与其他地市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促进驻濮科研机构与地方产业发展的融合;负责省科技奖励推荐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科技奖励工作。

(五)高新技术科。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发展工作。

(六)农村科技科。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

(七)社会发展科技科。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八)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区域创新科)。推荐并指导全市建设郑洛新自创区辐射区、辐射点;协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承担市厅会商相关工作;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工作。

(九)国际科技合作与外国专家服务科。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对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全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出国(境)日常管理;承担对外科技宣传工作;拟订在濮工作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在濮工作外国专家事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会同有关方面分类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协调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系统;拟订外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承担中国政府友谊奖提名推荐报批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领导职数1名)。

第七条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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