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 办公地点:重庆市荣昌区玉屏一街21号。 邮政编码:402460。 联系电话:023-46782273。 网站:http://w...
机构信息
地区: 荣昌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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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电话: 023-46782273,46765716
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玉屏一街21号
详细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


办公地点:重庆市荣昌区玉屏一街21号。


邮政编码:402460。


联系电话:023-46782273。


网站:http://www.cqsw.gov.cn/qxswj/rc。


2018年7月5日,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和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照原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可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重庆市荣昌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荣昌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申请一次。


六、2018年6月15日前全市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工作计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市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重点税源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一)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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