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76号),制定本规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地区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地区知识产权局和地区行署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地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加强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决策。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地区行署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实施国家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
(八)负责协调全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有关政策。开展对外知识产权的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九)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十)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全区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地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十)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一)负责药品零售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的检查和处罚。
(二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或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十五)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依法查处或指导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负责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服务性工作。
(二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八)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九)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逐步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推进电子化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推行全区审批事项同事项同标准,保护合法权益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地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地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地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会同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及联合处置机制。
4.与地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承担地级储备食盐管理职责。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区食盐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