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松岭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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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五一之前: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一之后:下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57-3322561 |
地址: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爱民路182号 |
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承担全区登记管辖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管理全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按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按权限承担并指导查处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八)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案件,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组织管理注册商标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消费警示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四)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在国家监督抽查、省、地级定期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理事项。
(十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除外)备案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物品编码和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管理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认证工作。负责管理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工作;负责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授权和监督管理。
(十九)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察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
(二十一)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食盐、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区内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二十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对国家基本药物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监督实施食品、食盐、酒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四)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五)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七)掌握分析食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议。
(二十八)负责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全区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二十九)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三十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三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包括水产品)从种养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畜禽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以及食用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后,按食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完成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及时向松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4.与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等市场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