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
机构信息
地区: 龙港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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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7:0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电话: 96315-1113 ,0429-3112393
地址: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27号
详细介绍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登记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法定期限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工作。按照“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因行政审批等原因的相关证照吊销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开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等行为。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名牌战略,开展质量品牌提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盐)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食盐)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食盐)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食品(食盐)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指导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负责全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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