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阿勒泰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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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阿勒泰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5 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阿勒泰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阿地党办发〔2019〕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地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落实地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计量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地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本地区涉及垄断经营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研判后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相关执法调查工作。依据委托对全地区经营者集中行为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地区内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地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地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 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制定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地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地区认证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以及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工作。拟订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用,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
(十八)承办地委、行署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负责指导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协调做好本行业内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
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地区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检查、检验、监测、处罚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推进审批备案事项清单化、电子化,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备案的相关程序、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二十三)与地区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地区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地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地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会同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地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地区商务局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
5.与阿勒泰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阿勒泰地区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阿勒泰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阿勒泰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阿勒泰海关通报,由阿勒泰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6.与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旅游区广告宣传、旅游景点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负责指导旅游区各类消费投诉。两部门要相互配合,结合当地旅游实际,进一步完善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和外事等活动。承担机关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预决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国家、自治区、地区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班子、下属事业单位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及系统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调研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业务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科。承担质量、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分析预测安全总体状况、开展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管理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局机关安全生产及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开展安全评价性抽检,拟定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包括上级要求抽检和自行组织抽检活动;承办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核查、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四)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相关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指导县(市)、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负责组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订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承担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指导相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依职责承办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认证及相关事项;负责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使用管理。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地区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委托负责全地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承担指导地区企业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七)网络交易(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质量监督管理科。拟订推进质量强阿战略的政策措施、质量提升、质量奖励制度、地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行政审批的审评查验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有关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纤维检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地区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纤维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等;负责协调指导纤维质量检验体制调整及实验室检验技术能力建设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地区纤维产品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信息统计等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推广应用。
(十)计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地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一)标准化科。拟订地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组织申报并开展标准化示范点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地区专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地区农业标准化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流通)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监督检查,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安全形势,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经营者量化分级管理;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安全保障工作,提升餐饮质量安全;协助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地区药品(含特殊管理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特殊管理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负责全地区药品批发、零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疫苗委托储存配送监督管理,依职责指导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化妆品和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监督检查;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化妆品安全形势,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落实国家有关鼓励药品、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五)知识产权科。承担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职责,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阿建设;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产业、园区、企事单位和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服务业发展,承担专利代理执业监督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指导落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承担推动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中国新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阿勒泰分中心工作职责,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六)科技与信息化科。拟订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重大技术装备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建设、网络建设及应用软件信息化培训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和网络安全管理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涉及全地区的信息系统和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开展信息化平台运行维护,统筹开展综合数据分析、应用、管理和服务。
(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旅游市场监管科(含消协、12315、12365、12331、12358 举报中心)。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全地区12315 投诉申诉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建立健全 12315 投诉申诉举报网络的整合,统一调度指挥和督导受理案件的分流反馈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地区旅游市场监管整体规划;指导开展受理和依法处理有关旅游的投诉举报,维护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指导并开展对旅游市场检查,检查有关旅游景点景区、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广告,打击误导旅游消费者的广告违法行为;配合文化旅游监管部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 55 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4 名、科级领导职数 34 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4 名。
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