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甘州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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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掖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市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执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起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的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实施其他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督促实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放管服”改革政策,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依职责服务陇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能力建设。推进药品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及知识产权事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市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四办”和“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深化药品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制度。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植物疫病防控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动物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在药品监管工作中,配合执行商务部门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7.与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做好督促工作。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直属市纤检所承担的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移交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及制装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项目申报及装备配备工作。承担机关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科。在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责任,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三)综合协调应急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方面的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制定重点业务与综合性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管统计工作。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制定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有全市影响和跨县区的大案要案。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监督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审核工作。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五)质量发展和监督管理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配合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业发展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及重点产品监督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六)登记注册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质量信用建设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依照政策法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办法。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依授权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依职责配合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配合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投诉举报中心)。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承担全市12315体系建设工作。受理全市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县区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利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配合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和流通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分析研判掌握重要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指导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制定快速检测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维护和运行,指导监督推广和应用。
(十三)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市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分析掌握流通领域药品安全形势,拟定药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督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十五)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市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分析掌握流通领域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拟定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技术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下达检验计划,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督促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督促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配合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七)标准化和计量科。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立项、编号、发布工作。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八)行政许可和认证认可科。管理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务,集中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清理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大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九)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科。拟订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办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拟订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承担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的筛选推荐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配合开展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业务工作。
(二十)科技信息化科。负责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承担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的应用发展工作。承担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技术保障和网络安全工作。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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