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雄关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
电话: | 0937-6208070 |
地址: | 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 |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挂嘉峪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审批工作。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及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承担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监督责任,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化妆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查处违法直销、传销及变相传销案件;依法开展有关反垄断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指导全市食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九)贯彻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会同市节能主管部门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对有关操作人员实施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及证照管理;依法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分析上报。
(十一)负责全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依法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区域产品质量状况;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全市量值传递;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和强制检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统一协调所属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四)负责全市标准化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督察标准的执行;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十五)依法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牵头抓好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推进工作。
(十六)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七)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等协会的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