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武都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综合 |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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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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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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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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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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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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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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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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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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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燃气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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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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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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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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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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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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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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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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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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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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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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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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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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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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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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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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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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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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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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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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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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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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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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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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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许可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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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许可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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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 |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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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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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许可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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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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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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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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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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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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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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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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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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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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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许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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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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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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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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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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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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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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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许可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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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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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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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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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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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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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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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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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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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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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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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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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许可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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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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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许可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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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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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许可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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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许可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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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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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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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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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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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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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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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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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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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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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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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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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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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权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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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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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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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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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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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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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许可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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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许可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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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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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许可 |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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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许可 |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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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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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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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许可 |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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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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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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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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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
103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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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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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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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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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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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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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许可 |
执业药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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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
111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112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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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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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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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
116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
117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
118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
119 |
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审查 |
|
120 |
行政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
121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122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
123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124 |
行政许可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
125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
126 |
行政许可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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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128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129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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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许可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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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132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的征收 |
|
133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
134 |
行政征收 |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 |
|
135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
136 |
行政征收 |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 |
|
137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
138 |
行政确认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
139 |
行政确认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140 |
行政确认 |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
|
141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
|
142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
143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事项初审 |
|
144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初审 |
|
145 |
其他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146 |
其他权力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
147 |
其他权力 |
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
|
148 |
其他权力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
149 |
其他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
150 |
其他权力 |
供热热源审查 |
|
151 |
其他权力 |
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 |
|
152 |
其他权力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审批 |
|
153 |
其他权力 |
出具建设工程验线、验槽合格手续 |
|
154 |
其他权力 |
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
|
155 |
其他权力 |
陇南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核准 |
|
156 |
其他权力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
|
157 |
其他权力 |
城市排水设施占压、报废、穿越(加固)、排水管道接设审批 |
|
158 |
其他权力 |
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档案验收 |
|
159 |
其他权力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
160 |
其他权力 |
房屋安全鉴定审批 |
|
161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
|
162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
|
163 |
其他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
164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
|
165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166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
|
167 |
其他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
|
168 |
其他权力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
169 |
其他权力 |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备案 |
|
170 |
其他权力 |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审批 |
|
171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
|
172 |
其他权力 |
中省直单位及市直企业住房货币化审批 |
|
173 |
其他权力 |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 |
|
174 |
其他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
175 |
其他权力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
|
176 |
其他权力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 |
|
177 |
其他权力 |
陇南地方海事审批事项 |
|
178 |
其他权力 |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站点审批 |
|
179 |
其他权力 |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资质审核 |
|
180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
181 |
其他权力 |
地方铁路线路备案管理 |
|
182 |
其他权力 |
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
|
183 |
其他权力 |
客运车辆审验 |
|
184 |
其他权力 |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交设施的审批 |
|
185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
186 |
其他权力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
187 |
其他权力 |
成立体育类社团(市级)的审查 |
|
188 |
其他权力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189 |
其他权力 |
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
190 |
其他权力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
|
191 |
其他权力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毒性药品批准 |
|
192 |
其他权力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
193 |
其他权力 |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
|
194 |
其他权力 |
保健食品备案 |
|
195 |
其他权力 |
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 |
|
196 |
其他权力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
197 |
其他权力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
198 |
其他权力 |
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
|
199 |
其他权力 |
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
200 |
其他权力 |
企业档案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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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加快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以下简称“‘四办’改革”),努力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65号)和《陇南市2018年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陇政办发〔2018〕13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推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府部门自行受理向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转变,实现政务服务流程全面优化、服务效率大幅提升、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以满足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改善群众和企业办事体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和满意率。
(二)应纳尽纳。紧盯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或“零跑腿”的目标,积极推进“三集中、三到位”,即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甘肃政务服务网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切实破解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多次跑、来回跑、多头跑的问题。
(三)分类整合。按照“一个窗口”面向群众的要求,稳步推进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的分类整合和综合受理窗口的分类设置,着力增强办理事项分类和综合窗口布局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
(四)探索创新。聚焦政务服务提质增效,重点在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联通业务平台、共享政务数据、核验网上数据以及合理配置后台办理和前台受理人员等方面探索创新,努力打造符合我市和各县区实际,精简、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设置若干综合性受理窗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办理事项领域、办理流程关联度、办理数量多少等,优化窗口布局,分类增设或整合设置若干综合性受理窗口,专门负责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要件受理、转办催办和结果送达;对年办件量少、与其他事项关联度低的办理事项,可设置“其他事务代办”窗口。综合性受理窗口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受理,线上主要负责网上登记和实时转办,线下主要负责会商协调和申报材料审查。现阶段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设立投资项目审批、市场监管、不动产交易登记、医保社保、公安服务、生育服务、住房公积金、交通运管、食品药品监管、宣传教育服务等综合性受理窗口,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窗口设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对没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要尽快整合纳入。目前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整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或部门办事大厅,须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要求进行改造,实现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统一监督,待条件成熟后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再保留政府部门办事大厅或者分中心,确需保留的受理中心和代办中心,作为政务服务中心的下属(二级)机构。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各部门业务办理窗口必须把行政审批系统作为唯一总入口,由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导入各业务办理系统,避免事项多头受理、数据体外循环、电子监察流于形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制定公布标准化规范化的办事指南。各县区要充分吸收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成果,制定公布标准化规范化的办事指南,为群众和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指引。重点规范申请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彻底取消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奇葩证明”,消除“×××等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要从群众办事的角度,着力推进涉及多个部门、群众需要“多次跑”“多头跑”事项的标准化,进一步打通部门之间办事环节,建立一体化的工作规范和办理流程,实现无缝对接、集成办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梳理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规范的办事指南。(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围绕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制度,畅通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加快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业务闭环,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运行机制。围绕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探索建立并联审批、容缺预审、联合办理、统一收费、全程代办、邮寄送达等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加快形成行政服务提质增效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对接联通省、市、县区各部门业务系统,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并实现网上申报办理。加快建设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便民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通过移动互联网办理。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完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共享应用,以数据共享促进流程优化、业务协同。加快推进电子文档归档、电子印章应用、群众评价、电子监察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通过线上线下的融合互动,推动政务服务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推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向基层延伸。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网点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延伸,探索建立“乡镇(街道)、村 (社区)前台统一受理,县区、乡镇(街道)后台分类办理,乡镇(街道)、村(社区)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逐步实现县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办理、一站式服务、全县域通办和全流程效能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是加快“四办”改革、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加快进度,落实任务,确保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是推进本地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抓好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好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环节要件简化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县区和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区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情况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