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怒办字〔2019〕55号)文件精神,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
机构信息
地区: 泸水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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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中午12:00-13:00为午餐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886-3636016,3622703 传真:2154093
地址: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行政中心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怒办字〔2019〕55号)文件精神,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州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州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初审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州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州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州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州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全州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怒江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拟定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和采标对标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组织协调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州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贯彻执行药品、化妆品监管制度。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处罚。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指导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开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依职责完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

(二十三)负责指导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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