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龙湖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工商 |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申请,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提交材料规范要求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作出审批决定,核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有效期依申请人申请核定营业期限。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核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